2014年11月3日 星期一

性別主流化

性別主流化
性別主流化概念在1985年出現在內羅畢舉行的第三屆世界婦女會議,之後一直持續在聯合國的各個發展組織之中活動11995年在北京召開的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正式宣示了此概念,又有人稱爲特殊女權,強調聯合國以及之下各單位必須在女性充分有效的參與下加強女性主義的發展政策和計劃,以促進女性的權利。之後於19972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確定定義2
所謂社會性別主流化是指在各個領域和各個層面上評估所有有計畫的行動(包括立法、政策、方案)對男女雙方的不同含義。作為一種策略方法,它使男女雙方的關注和經驗成為設計、實施、監督和評判政治、經濟和社會領域所有政策方案的有機組成部分,從而使男女雙方受益均等,不再有不平等發生。納入主流的最終目標是實現性別(男女)平等。
理事會並且確定原則:
  • 所有議題都應該設定成能考慮性別差異的形式,而不該設定該議題與性別無關。
  • 性別主流化這個過程必須全面而有系統的進行,要由最高層的機關負責,而且要監督進度。
  • 推行性別主流化並不代表不需要針對女性的政策或立法。
  • 性別主流化需要明確的政治意志與財務、人力的分配。
性別主流化在台灣
台灣2000年之後在這類思潮影響之下,開始使用性別主流化一詞。
2002年起部分婦女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女學會、台灣婦女全國聯合會等)注意到政府組織改造並沒有融入性別觀點,因此在2003年多場公聽會後,開始推動在行政院下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未來藍圖為具有獨立預算及專責人力之機關),也開始大量引用「性別主流化」的概念遊說政府。同時許多婦女團體也受邀加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僅為臨時任務編組,目前四個月召開一次委員大會)成為委員,便開始在其中推動「性別主流化」的六大操作工具,包括「性別統計」、「性別預算分析」、「性別影響評估」、「公務人員性別意識訓練」等。
於是總統府於20057月成立了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不過2006國民黨親民黨立法委員以「黑機關」之理由要求解散此單位,因此由總統推動司法院等五院的性別主流化,進度受阻。2008年總統大選,經過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團體遊說,兩位候選人馬英九及謝長廷都公開承諾支持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目前正在等待立法院通過相關法案
根據「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UN, ECOSOC, 1997)的定義,「性別主流化」意旨「評估任何計劃的行動(包括立法、政策或方案)在各領域和層次對男女的影響的進程。這是一種策略,將女性與男性的關注事項和經驗視為一個整合體,納入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所有領域的政策和方案的設計、執行、監督和評估,使男女都能平等受益,終止不平等的現象。最終目標是實現兩性平等(李安妮,2006)
「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UN, ECOSOC, 1997)進一步指出「性別主流化」的整體原則(林芳玫,2009) 包括:
(一)實施「性別主流化」策略必須是全面性、系統性,由層級最高的機構負責,也需要責信機制以監督進度;
(二)擬定方案與政策時,對某項議題或問題的界定必須將性別差異列入問題診斷中,不應假設該議題與性別無關;
(三)清楚明確的政治意志以及充份的預算分配、人力支援是貫徹「性別主流化」的要件;
(四)女性在所有層次、所有領域的決策參與機會應被擴充;

(五)「性別主流化」並非用來替代傳統的婦女導向政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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